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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8日)修订

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7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别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法定代表人变动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继续履行或者重新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承包人、租赁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地方职业化的消防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建立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灭火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开展消防自查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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