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一支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摄、录等专业创作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曾摄制过三部以上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专职人员。
(二)具有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
(三)拥有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四)一年拍摄电视剧4部(8集)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2部(六集)以上的制作单位。
第九条 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签署通过的剧本;
(二)具有申请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导、摄、录、演等专业人员。
(三)拥有申请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四)拥有申请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申请从事长期制作电视剧的和从事临时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向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申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
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十一条 许可证持有者因工作需要复制影印件的,应经发证机关盖章后才能生效。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租借、出卖。
第十二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拍摄电视剧向社会集资和赞助,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社会集资和赞助。
第十三条 各级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站)和音像出版单位只能播放和出版持有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第十四条 跨省级行政区域制作电视剧,制作单位应主动向拍摄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示许可证,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持有长期许可证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证。
临时许可证持有者在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应填写电视剧制作情况表及所拍的电视剧样带报发证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电视剧的出版发行,应按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