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贾庆林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
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包括音乐茶座和附设乐队伴奏、各种表演、间接卡拉OK演唱的酒家、咖啡厅、酒吧等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
第四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管理,实行由文化行政部门分级主管,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协同管理的办法。
第五条 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的管理、技术、保安人员。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央驻闽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榕军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内其他中直、省直、外省省级单位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也可由省文化主管部门委托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地(市)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外地驻本辖区的地(市)级单位,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地同级单位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