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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五)受委托开展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
  (六)组织流动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服务,开展海外人才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及中央在闽单位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开展前条第(一)、(二)、(五)、(六)项业务;开展为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服务的人才招聘、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等人才交流活动;接受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开展前条第(四)项规定的部分业务。
  第十三条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对毕业生进行思想道德、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二)开展供需见面活动,收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及时向学校反馈社会对毕业生专业、质量、数量的需求;
  (三)根据国家毕业就业政策和重点计划,结合毕业生综合积分和特长,开展毕业生就业推荐,组织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活动。
  第十四条 人才就业介绍所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人才交流、智力开发、毕业生就业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择人、择业指导及就业推荐等中介服务,代向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办理调动就业审批手续;
  (三)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才招聘等项服务。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人才中介活动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章 人才交流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招聘会、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会等各种人才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持《许可证》到相应的省、地(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申办审批手续,人事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社会需求;
  (二)具有完备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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