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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贺国强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人才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才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人才应聘及其他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才流动、毕业生就业政策。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人才市场活动进行管理。
  地(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和加快人才市场发展。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人才交流、智力开发、毕业生就业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以及社会开办的人才就业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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