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8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1998年7月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陈明义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务中介行为,建立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是应用市场调节手段,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沟通联系,促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不得从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介绍活动。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配置相应的工作设施;
  (四)有两名以上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专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范的名称和工作章程;
  (六)符合办理工商登记的条件或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