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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当地工会和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调解活动经费。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厂纪厂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范围、程序依照《劳动法》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二条 省、地(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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