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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陈明义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劳动法》、《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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