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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6]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制,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1995]6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和“解困房”、“廉价房”等。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且为住房困难户。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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