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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建设项目的每一项单项工程竣工,建设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办好工程结算。
  (四)建设项目法人对未完工程或因设计考虑不周,需要填平补齐的工程,应提出工程项目内容、数量、投资额、负责单位和完成期限,附“遗留问题与处理意见表”,提请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五)建设项目法人要认真及时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办好竣工工程决算。
  (六)编制主要建设项目(工程)情况汇总表、未完工程项目一览表、主要建筑工程项目一览表、主要设备一览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和汇总表。
  (七)编写或请有关单位编写提交验收委员会审议的各项总结报告。
  五、竣工验收组织
  (一)地方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由省建委或由省建委报请国家计委或省政府组织验收;小型项目按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组织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组成单位由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方生产性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委员会一般由省建委、计委、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规划、土地、统计、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建设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以及建设、接管、质监和主要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单位组成。涉外建设项目涉外建审办应参加验收。
  (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职责:
  1、审议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初验情况报告、土地使用情况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总结等文件;
  2、对工程设计、设备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建设管理情况等方面作出评价;
  3、审定未完工程的项目、内容、数量、投资、负责单位和完成时间;
  4、对遗留问题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5、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验收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六、竣工验收程序。
  (一)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原则上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较为简单的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可组织一次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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