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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委员会
 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7〕1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检验建设工程全过程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必经程序,对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为配合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参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673号印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竣工验收范围。使用各种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地方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申报和组织验收。
  国家和地方合资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无规定的按本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依据。以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有关文件等资料为依据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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