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室内装修与设施
室内装修标准应结合各单位具体情况,可在省政府闽政(1984)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实施规定》的基础上适度提高标准,其上限为:
一、二类住宅内墙与天棚可用中等抹灰,水性涂料面层;厅可铺缸砖地面;厨房、卫生间可铺马赛克或釉面地砖地面,作1.8米高的瓷砖台度;其它房间作涂料地面,内门窗可用木或钢门窗。每户可高一个壁橱;厨房可设瓷砖面层的炉具台、调理案台、洗池各一个,卫生间配座式马桶、洗脸盆、沐浴喷头;管线也可暗装;各室可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插座。
三、四类住宅在上述一、二类基础上可增加:一个壁橱;厨房、卫生间做防滑地砖地面、瓷砖台度到顶;卫生间内可增设浴缸、瓷砖贴面梳洗台、梳洗镜盒各一个套;内门窗可作纱门和纱窗;四类房卧室可作普通拼木地板两间,主卧室增设小型卫生间(标准同一、二类)一间。
卫生洁具均采用国产普通型。
为避免二次装修引起的浪费,新建住宅宜事先征求意见一次装修或只做粗装修,也可不装修,由住户自行二次装修。凡符合标准的装修可列入工程造价。凡超标准的装修一律由和户自理。严禁用公款进行超标装修。二次装修严禁损坏承重结构,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
四、住宅建设的审批制度
分房、购房(或新建)一、二类住宅,应按基建审批程序报批。省直机关委、办、厅、局单位新建(或购买)三、四类住宅,其套数和面积应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由省计划委员会审批,设计图纸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省建设委员会接到备案图纸一个月内有权否决。省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分房、购房(或新建)三、四类住宅,应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审批程序报批。各地(市)及其部门所属单位分房、购房(或新建)三、四类住宅,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其套数和面积报所在地(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图纸报同级建设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各县(市)可比照上述规定审批三类房,如需建四类房应报地(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