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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的通知
 (闽政[1996]2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已经省政府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福建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

  为使我省职工居住条件逐步改善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按照我省实际情况并考虑我国2000年实现小康居住条件的目标,在闽政(1984)14号、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修订我省城镇住宅装修与设施控制试行标准。
  一、本标准是闽政(1995)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宅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公有住房装修标准的配套文件。本标准仅作为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企业单位分房、购房(或新建)公有住宅时控制的标准(不是各单位建房时必须要达到的标准,也不是各类职务、职称人员分配住房时一定要达到的标准)。
  二、室外装修与设施
  外墙面统一装修的标准,可用涂料、喷塑,在城市主要干道临街侧规划部门要求的地方外墙面可用外墙砖或劈离砖。每户进户门应设防盗安全门,底层住宅外窗和开向公共走道的外窗应设钢栏栅(栏栅必须在外墙面以内设置)。住宅用钢、塑钢或木门、窗。出、入口可设置具有对讲系统的电控总门。城市住宅设施在原标准基础上可增设电话分线系统、根据城市电视系统实际情况分别配套有线电视分线系统或公用天线系统,有条件的住宅区应设置集中物业管理房,严禁装设有碍于地震疏散和火灾疏散及扑救的阳台防盗网。房屋设施和外装修应一次施工到位,严禁未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及有关部门审批就随意拆改,以防止损害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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