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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199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25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陈明义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资源,建立正常的捕捞、收购、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捕捞、收购、运输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管理工作。
  地(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以下简称苗种),系指体长在10厘米以下的石斑鱼和5厘米以下的鲈鱼,体重在50克以下的鳗鲡、黄鳍鲷和250克以下的真鲷、黑鲷、鳖,以及背甲宽4厘米以下的中华绒螯蟹;重要水生动物亲体(以下简称亲体),系指性腺成熟的中国对虾、长毛对虾和日本对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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