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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外销市场大、经济效益高的乡镇百颗星企业、乡镇企业集团公司、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四、允许有实力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我省国有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并享受境内赋予国有企业兼并的政策待遇;鼓励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对小型、亏损或经济效益差的国有境外企业采取租赁或风险抵押方式承包经营;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与省内有进出口自营权的国有企业合作兴办境外商品生产基地。
  五、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境外项目投资总额应控制在本企业净资产的30%以内;同时,要与县级以上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要提供与对外投资总额相当的财产抵押,并向公证部分办理经济担保手续。
  六、设立境外企业审批程序:
  (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后转报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直属省、地、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企业和省、地、市工商联会员企业,迳报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省、地、市工商联。
  (二)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署意见后,由地、市外经贸委或省乡镇企业局、省工商联报省外经贸委审批。
  (三)技术先进型企业申办境外企业,应报省科委审核后,再向省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四)省外经贸委负责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需以外汇投入的项目,由地、市外经贸委转同级外汇管理局进行申请外汇初审,由省外经贸委转省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审查。
  (五)省外经贸委批准设立项目。
  七、申请兴办境外企业,投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格认定材料:
  1.属税收贡献型企业,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税部门和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的审核意见。
  2.属出口创汇型企业,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货源收购证明。
  3.属技术先进型企业,提供省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其他类型的企业,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和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的审核意见。
  (二)与县级以上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订的对外投资协议和公证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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