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并组织协调;
(四)提供涉外法律咨询服务。
各地(市)投诉协调中心参照省投诉协调中心的职责,在其所辖范围内开展工作。
六、省、地(市)两级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为受诉单位,负责受理外商投资的有关投诉。
各受诉单位应公布其承办机构、负责人名单、受诉范围、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七、受诉单位的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就投诉处理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二)办理并反馈投诉协调中心分解的投诉事项;
(三)配合投诉协调中心研究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问题;
(四)督促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五)提供咨询服务。
八、投诉人可向投诉协调中心投诉,也可直接向有关受诉单位投诉。投诉协调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或转送有关受诉单位处理,并跟踪督办和反馈。
九、投诉人应以书面方式投诉,投诉申请书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被诉人名称、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有关资料。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十、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但涉及同一个部门的,可数事并诉。
十一、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可向投诉协调中心投诉,由投诉协调中心组织协调或分解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有关部门应予密切配合。
十二、投诉协调中心和受诉单位处理投诉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十三、投诉协调中心和受诉单位工作人员处理投诉应尊重事实,办事公开公正,循求规范,廉洁高效,不得循私舞弊,不得打击报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误递的投诉书,收文单位应在3日内转送有关受诉单位或投诉协调中心,并告知投诉人。
十五、投诉人在境外的,可委托本省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单位或其他代理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