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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4]3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适应扩大开放和利用外资迅速发展的需要,有效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省政府决定成立外商投诉协调中心,以切实解决外商企业在投资经营过程中的投诉问题。现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

  一、为鼓励外商来闽投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指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从事申办、筹建、生产、经营和清算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异议,需要提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
  四、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协调中心),隶属福建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机构依托中国贸促会福建分会。
  各地(市)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
  投诉协调中心代表省、地(市)政府行使受理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职能。
  五、省投诉协调中心的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二)制定受理与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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