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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级--40%
  三级--30%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工作岗位,其待遇由社保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18个月
  二级--16个月
  三级--14个月
  四级--12个月
  (二)按月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为:
  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三)发给易地安置所需的费用,标准为:
  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其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社保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11个月
  六级--10个月
  七级--9个月
  八级--8个月
  九级--7个月
  十级--6个月
  (二)合同期限内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合同期满后,原则上应续订合同,对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职工,安排工作确有困难,企业可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离岗休养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止。
  (三)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发给一次性辞退补助费和伤残就业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待遇由社保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6个月
  (二)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养条件,凭本人当年生存证明,领取抚恤金。标准为:
  供养一人的,每月领取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的50%;
  供养二人的,每月领取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的80%。
  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领取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的100%。
  (三)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
  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对象及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如死者生前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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