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已经1995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陈明义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发布的《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各级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充分发挥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税部门和各主管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级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