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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开发耕地项目获批准后,耕地开发者可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开发耕地补助费;需要向上级申请开发耕地补助费的项目,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申请补助。
  开发耕地补助费的具体金额,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核定,或在与开发者签定的委托开发耕地合同中约定,并按《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拨付。
  第十七条 省级收取的耕地开发专用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
  (一)集中连片40公顷以上的围垦造田项目;
  (二)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筹组织的开发耕地项目;
  (三)国家立项的农业开发中耕地项目所需省级配套资金。
  地(市)级收取的开发耕地专用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
  (一)集中连片10公顷以上的围垦造田项目;
  (二)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筹组织的开发耕地项目;
  (三)上级立项的开发耕地项目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
  开发耕地具体项目的补助款额,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开发耕地合同时约定。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确实没有条件按照“用一造一”的原则在用地年度内组织开垦新耕地的,应按《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
  第十九条 县(市、区)要求异地开发耕地的,应向地、(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本级分成的开发耕地开发专用资金,按委托开发耕地的数量上缴地(市)土地管理部门,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使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
  地(市)无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耕地自求平衡的,应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异地开发耕地,并将地(市)、县(市、区)两级分成的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按委托开发耕地的数量上缴省土地管理部门,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
  第二十条 开发耕地专用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分别向同级政府报送上一季度《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情况报表》;年终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分别就全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土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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