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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1995]7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立支柱、上规模、创名牌、争第一”的工业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促进我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加速结构调整,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开展对福建省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福建省名牌产品的评定,以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和社会推荐为原则,采取用户评价、质量跟踪为主要评价形式。
  第四条 福建名牌产品的条件
  (一)产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制定有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且具有独特风格的企业标准。产品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精湛、实物质量达到九十年代初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国家已开展安全、卫生及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认证;
  (二)产品生产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按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评定期内,连续两年以上该产品未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
  (三)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保持畅销,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用户、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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