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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四)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近几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都很重视,尤其是政府各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不断增多,这对促进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正确、有效地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执法检查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执法检查活动过于频繁、组织不够严密,对地方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一些影响。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今后,除中央或者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外,政府各部门需要以政府的名义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应于每年的11月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检查计划和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筹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认真履行省政府已经赋予的法定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当前要着重做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对已经建立起来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公务时佩戴标志和出示检查证制度、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听证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各有关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尽快研究确定听证的范围,听证的形式,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等。行政处罚法生效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凡符合听证条件的,均应告知被处罚人听证的权利。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按法定期限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告行政执法的统计情况,统计主管部门应按法定期限及时将行政执法统计情况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为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1994年10月国务院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条例》加重了政府行政复议的职责,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好这一法定职责,对在复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认真研究总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完善行政管理。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行政违法的追究赔偿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制度、不服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等。
  (五)全面执行决定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制度。实行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已经被行政处罚法确认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把这一制度的贯彻执行抓实、抓好。个别地方还没有执行的,政府领导要过问、督促,对拒不执行的部门,应对主要负责人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对执行不力或者执行不规范的应限期整改。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收缴罚款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福建省金融机构收缴罚款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收缴罚款业务,不得擅自截留罚款,收取罚款后应依法及时向处罚机关反馈,以利于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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