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行政处罚法对规章的设定权限已作明确规定,因此,过去颁发的规章有些内容应依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订或者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对本市规章的清理,并于1997年10月底前依法定程序完成规章的修订或者废止;省政府各部门应于1997年2月底前对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局。新制定的规章必须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目前,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行政机关自立章法,擅自为本机关设定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创设行政处罚,严重地干扰了行政管理工作,妨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抓紧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清理,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应按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涉及行政性收费的,应依据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27号令《
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对违法的收费应依该办法进行严肃处理。今后,凡依据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履行,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审查把关,防止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出台。
(三)规范行政处罚主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行政处罚主体,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促进行政机关职能转变,是贯彻
行政处罚法的一个重点。当前,行政处罚主体比较混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不具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或个人;没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却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乱处罚、滥处罚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行使情况和行政处罚主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于9月底前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背
行政处罚法第
十九条规定条件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均应自行纠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权行使情况和行政处罚主体情况的调查,要有领导、有组织地认真完成调查工作,省政府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不适应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没有能力行使行政处罚的提出调整、清理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作出调整或者清理决定,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保证依法行政工作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