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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就省人民政府会议的秘书工作制定出具体规定,以便遵循。
  (六)省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全省市长、专员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可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协有关领导列席。
  七、文件审批、签发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签发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副省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呈文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均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文。
  凡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呈文前要做好协调工作,遇有分歧的问题,部门之间、各地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解决;涉及面广、由新闻记者协调难度大的问题,可报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协调解决。
  (三)审批
  1、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2、涉及重大工作问题,应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或由省长审批。
  3、省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日常工作,由分管的副省长、秘书长审批。其中,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问题,日常业务,按工作分工由分管副省长审批;重要问题,由分管副省长提出意见,报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审批。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此类文件,由省人民政府主管工作部门协调处理;县及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报送的此类文件,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和主管工作部门处理。主管工作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省政府出面协调和决定的,可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省长审核。
  紧急事项,由分管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并及时向省长报告。
  4、属于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签发
  1、拟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均应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2、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长签发或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外,一般由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签发文件。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签发前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
  3、涉及重要问题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在送省长、副省长签发前,应先送有关部门领导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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