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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两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3、讨论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4、讨论决定各工作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5、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和工作中的问题,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请省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市长、专员列席。
  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安排在每年的1月和7月;或视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决定和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4、通报省内外形势,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5、讨论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开并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上午。主要通报情况和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
  (四)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都要作会议记录。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
  六、省人民政府其他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还召开专题会议和市长、专员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研究、协调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视工作需要安排会期。
  (三)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市长、专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县(区)长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省人民政府工作,并就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四)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专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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