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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的教学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聘请能胜任扫除文盲教育的教师,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单位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定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和做好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在农村,应当办好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有固定的校舍和必要的教学设施。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单独设校,也可以依托小学,不断充实改善办学条件。
  第九条 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教育事业编制,配备和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教学和管理。
  第十条 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通过下列渠道解决:
  (一)由省、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专项拨款;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三)农村征收的部分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比例,并予以保证。
  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县级扫除文盲经费应占教育事业经费实际支出的2%以上。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或建立扫除文盲教育基金。
  第十一条 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基本扫除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乡(镇)、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第十二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除文盲工作应当列为县、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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