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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二)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同时投入市场。
  (三)将带有不同奖项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经营者不得变更已经公布的有奖销售事项。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商品声誉;
  (一)就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
  (二)刊登或者发布声明性广告;
  (三)以客户、消费者的名义或者指使他人以客户、消费者的名义,向国家机关、大众传播媒介、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
  (四)散布谣言、散发传单或其它宣传品。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馈赠财物或者提供出境考察、旅游渡假、提供住房等贿赂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欺行霸市,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一)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二)迫使他人断绝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正常交易关系;
  (三)胁迫他人与自己交易;
  (四)干扰竞争对手从业人员的正常工作,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组织和行业组织不得通过协议、决定、倡议、通知或其它手段,实施下列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联合行为,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一)划定商品市场;
  (二)联合拒绝销售或者购买;
  (三)限定价格或者约定其他不合理的销售条件;
  (四)限定产量或者销售量。
  但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为降低成本、改良品质或者提高效率,而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共同开发商品、市场;
  (二)为促进生产经营和专业化发展而进行优化组合;
  (三)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严重下降,生产明显过剩,采取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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