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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一)擅自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二)擅自对他人的字号、商号、营业设施或活动以及表示他人商品整体形象的标章、文字、图形、代号等标志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三)使用他人的营业设施进行营业而不标明其真实名称。
  经营者不得故意贩运、销售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商品。
  擅自对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即可认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包装上对商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和与实际不符的质量标志;
  (二)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标志;
  (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商名称、姓名或地址、产品标准编号、商品的加工地、制造地或者生产地(包括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养殖地);
  (四)虚假表述商品的规格、等级、性能、用途、数量、制作成份及其含量;
  (五)虚假或模糊标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限;
  (六)按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而不予标明。
  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有虚假质量表示的商品。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数量、规格、等级、成份及其含量、制造方式、制造日期、有效期限、生产者、产地、销售服务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散布谣言,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四)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报道。
  第八条 进行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公众告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及其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兑奖时间、地点、方式及其它有关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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