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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监督检查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和协助查处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行为,误导他人购买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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