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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199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
十四条
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
十四条
作如下修改: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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