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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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