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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失效]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 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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