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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公告
 (闽人大常〔1996〕20号)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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