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台湾船舶停泊点的管理,确保来靠台湾船舶的安全,方便台湾同胞往来,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福建沿海的台湾船舶,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停泊点停泊(以下简称停泊点)。
  第三条 凡在停泊点停泊的台湾船舶及入出境的台湾同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台湾船舶因台风等不可抗力,还可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解除,应当立即离港。
  第五条 台湾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行李物品进出停泊点,由边防、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依法监管。
  台湾船舶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主动向公安边防执勤人员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协助检查人员对船体、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发现船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岸:
  (一)无任何证件证明是台湾同胞的;
  (二)有提供假证等欺骗行为的;
  (三)被遣送出境人员在不准入境期限内的;
  (四)严重传染病患者和无人照料的精神病患者。
  第七条 台湾船舶泊港期间,船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调整泊位;
  (二)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于祖国统一的标志;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向港内倾倒污物;
  (五)不得携带危禁物品上岸;
  (六)不得扰乱港口治安秩序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七)不得擅自接大陆人员登船;
  (八)船上必须留有足以保证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