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失效]

  (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
  (二)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
  (三)承包或租赁省内企业;
  (四)购买本省的公司、企业;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国家规定在本省举办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事业。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批准可以依法设立保税仓库。
  第八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以下行业投资:
  (一)交通、能源、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及紧缺的原材料工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引进能改进工农业产品性能、降低消耗、增加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四)能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增加出口创汇的出口型项目;
  (五)能生产紧缺产品,提高产品档次,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
  (六)能合理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工业项目;
  (七)本省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的,在税收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地区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进行征收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收的资产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款额应按实施征收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并包括实施征收之日起至交付款额之日的利息;征收方应在实施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款额。
  被征收方对补偿款额有异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本条补偿所得的款额,需要汇出的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其所在市(地)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