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3日)废止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淮南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7月17日市第11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振华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
第三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管理,实行规模经营、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属单位、驻淮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申办的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县、区属单位、个体户申办的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由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地段和场地平面图;
(三)电子游戏机机种型号、数量和磁卡资料;
(四)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文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上述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