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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58号)(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1996〕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固体生活垃圾管理,减少垃圾污染,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系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实行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实行道路责任包干管理的道路两侧的单位、居民及农贸市场均实行垃圾袋装管理。其它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及单位内部办公区和住宅区提倡推行垃圾袋装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具体实施,各级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影剧院、广告经营单位和学校,应当结合各自的放映、广告发布和教学活动,配合开展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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