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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邮政通信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1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3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合肥市邮政通信管理实施办法》业经1996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马元飞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合肥市邮政通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邮政通信质量,保证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促进邮政通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邮政通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邮政通信是社会公用性事业,是社会基础设施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应给予关心和扶持。
  第四条 合肥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地区邮政通信事务,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通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部门应满足社会各界的用邮需要,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

第二章 邮政通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通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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