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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笔试设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务院人事部门的规定确定并组织命题;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用人单位确定并组织命题,某些专业科目也可授权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并组织命题。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划定及格分数线,并按适当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原则上由行署、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也可委托用人单位单独组织。
  面试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可采取面谈、情景模拟、实际操作、心理测试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职位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的;
  (三)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六章 考核和体检

  第二十四条 对笔试和面试合格者,由录用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考核对象。经考核合格的,通知其参加体检。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录用职位的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职位回避等。
  第二十六条 考核要依靠被考核者原工作单位或当地基层组织,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体检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也可委托用人单位组织。体检须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卫生部门制定。

第七章 录用

  第二十九条 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录用为县级和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初审,报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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