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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范围、对象和考试方法。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或委托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发布招考公告。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录用考试需收费的,应报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行署和市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六)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边远山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某些职位对学历和年龄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行署、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准考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其报考国家公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自处分解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有违法行为,已立案正在受审查的;
  (四)不符合其他报考条件的。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适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定期进行。
  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确需单独组织录用考试的,应当制定录用考试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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