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二)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审核行署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上报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行署、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
(四)组织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考核;
(五)负责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
(六)审批全省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
第七条 行署和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级和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
(二)组织本级和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核工作;
(三)负责本级和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
(四)监督、检查、指导县和乡、镇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务工作,可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有关考试服务机构承担。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编制下达。
行署和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和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行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有关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