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1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7〕24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民族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第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录用。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