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擅自提高管理费比例的;
(三)违反工伤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经营的有关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可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但是企业最低缴费率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1%,最高缴费率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生工伤事故的伤残、死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地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逐年解决,但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费用不予补发。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署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工作保险费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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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行 业 │缴费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类│ │ % │
├─┼────────────────┼───────────────┤
│一│商业、贸易、饮食服务、环卫 │ 0.5 │
├─┼────────────────┼───────────────┤
│二│冷冻、自来水、盐场、橡胶、食品饮│ │
│ │料、纺织、服装、酱料、制糖、制酒│ 0.8 │
│ │、制革、造纸、电子、包装、园林、│ │
│ │工艺、医药、卷烟、粮食加工、印刷│ │
│ │等其他轻工业 │ │
├─┼────────────────┼───────────────┤
│三│五金加工、交通运输、电力生产、邮│ │
│ │电、印染、水电维修、建筑材料、家│ 1 │
│ │具制造等 │ │
├─┼────────────────┼───────────────┤
│四│搬运起重、水泥制造、机械制造、制│ │
│ │砖、水泥制品、金属结构、管道安装│ 1.2 │
│ │、煤炭、采掘、造船、锯木、塑料制│ │
│ │品、电镀石灰等 │ │
├─┼────────────────┼───────────────┤
│五│冶金、建筑、采石、石油钻井、化工│ │
│ │、烟花爆竹、钢铁、火柴、勘探、锅│ 1.5 │
│ │炉、矿山、煤气生产加工储存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