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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协助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代码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机构应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的管理部门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码登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实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核准赋予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颁发不同的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分为法人代码证书和非法人代码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领取法人代码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颁取非法人代码证书。
  第八条 代码证书是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组织机构可以申领代码证书正本1份,副本若干份。
  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代码证书的正本或者副本。
  第九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代码证书。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换领代码证书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实的,收回原代码证书,颁发新的代码证书。
  第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在终止前30日内持有关证明和代码证书到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应当注销其代码,收缴代码证书。
  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申请补办代码证书;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补发代码证书。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向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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