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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行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本省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一)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县级以上企业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申请码段,组织制作代码标识和分配各类代码区段;
  (二)统一管理本省的赋码、颁证工作;
  (三)负责代码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开发工作;
  (四)建立本省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有关代码信息服务;
  (五)管理、监督与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地、市、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代码的赋码、颁证、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广应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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