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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实行旅游涉外定点管理制度。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成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须经地(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标志牌和经营许可证,由省旅游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
  (三)不得擅自收取外币;
  (四)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五)不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
  (六)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
  第三十一条 省内组建省级旅游企业集团,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旅游者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场所、项目、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自主选择旅游商品;
  (二)了解旅游项目、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项目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改正、给予赔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入境旅游者在本省旅游与境内旅游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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