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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5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的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建筑能耗,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建筑。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习粘土砖。
  第四条 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以下统称墙改)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土地、乡镇企业、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协同开展墙改工作。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墙改工作,并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项目,应优先列入科技、技改等计划,在同等条件下,财政、银行等部门应从资金上优先予以扶持。
  第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建造节能建筑,按照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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