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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

  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持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实行书报刊定点印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承印书报刊的企业合并、分立、迁址或者歇业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承印书报刊的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印省内书报刊,要验明出版单位出具的准印证明;
  (二)承印省外书报刊,要验明由外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和本省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三)出版物上印有本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承印书报刊的纸型、印版或者底片;
  (五)不得擅自加印、征订和销售承印的书报刊;
  (六)不得承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书报刊。
  第三十一条 承印涉外书报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发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书报刊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出租)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书报刊发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领取发行许可证。
  (一)从事图书总批发业务的,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图书总批发许可证。
  (二)从事二级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向行署、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书报刊批发许可证。
  (三)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书报刊零售、出版许可证。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书报刊发行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书报刊发行单位或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或者歇业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书报刊发行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亮证经营;
  (二)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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