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1日
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报纸、期刊(以下简称书报刊)出版管理,维护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秩序,促进出版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出版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鼓励出版具有思想价值、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的书报刊。
出版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禁止出版、印刷、发行下列书报刊: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的;
(二)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或传授犯罪手段的;
(三)违反宗教、民族政策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伪造、假冒、侵犯他人著作权等非法手段出版、印刷、发行书报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书报刊出版事业的领导,对在书报刊出版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