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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失效]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科学技术开发,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对科技项目贷款实行倾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第四十七条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研究开发资金。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列入企业年终审计。
  第四十九条 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设立各类科学技术基金,或向科学技术基金组织捐款赠物,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五十条 健全科学技术经费审计监督制度,保证科学技术经费高效、合理使用。
  健全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科学技术档案。
  健全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全省性科学技术统计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价,发布统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事业,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和科学技术信息服务体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展示交易中心、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自然博物馆、动物园、植物园等科学技术公用设施。

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农村科技奖,授予在该领域或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五条 鼓励国内国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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